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联合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联合实施方案。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以“三有一无”为准绳,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做到有资金、有知识、有经验,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IB营业部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操作要求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中金所交易编码时,前一日期货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须不低于50万元(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为标准)。
第六条 客户须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知识测试(低于80分不得申请股指期货编码)。
第七条 客户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经历,或者最近三年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易经历。
第八条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否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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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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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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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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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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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资金=客户权益-交易保证金(按公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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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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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期货公司结算部查询可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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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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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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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下达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凭身份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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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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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统一提供的最新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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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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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知识测试专员负责,不得由市场开发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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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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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合格,投资者与知识测试专员对结果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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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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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在通过测试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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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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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仿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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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进行认定。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日,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视为一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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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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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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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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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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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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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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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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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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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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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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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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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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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加盖公章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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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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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股票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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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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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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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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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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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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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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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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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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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权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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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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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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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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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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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或者实物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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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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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信托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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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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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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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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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流水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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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具的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款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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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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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就职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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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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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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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诚信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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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协会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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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诚信记录状况进行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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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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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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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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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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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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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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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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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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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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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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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选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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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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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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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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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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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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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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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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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选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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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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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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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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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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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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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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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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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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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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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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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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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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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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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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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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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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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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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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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选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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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50万(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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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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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100万(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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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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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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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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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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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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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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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选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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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20万(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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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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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30万(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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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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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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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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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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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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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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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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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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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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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情况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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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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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1. 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4.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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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 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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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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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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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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