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能对代销产品进行科学的评价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推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规范、健康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和公司的《上海东证期货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是指公司接受外部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金融产品部负责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产品部相关的产品经理人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需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分支机构将引入的产品报金融产品部,由相应的产品经理对接,并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撰写代销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时应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获得按本办法进行产品评价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对于依法设立的委托人依法发行人的金融产品,评价包含对产品发行人或管理人的评价和产品自身的评价两个方面。
第二章 金融产品一般因素的评估
第五条 金融产品按其结构和风险状况分为一般金融产品和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非标产品均为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一般金融产品,是指不具有复杂和高风险金融产品条款和特征的金融产品。两种金融产品应按不同标准和方法获得信息并进行风险评级。
对于一般的金融产品,需获得的信息包括:
(1) 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等);
(2) 是否为境外发行或交易的产品;
(3) 管理人过往业绩;
(4)产品是否依法发行;
(5)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6)投资安排,包括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7)基础资产的状况;
(8)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
(9)风险收益特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目标年化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10)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
(11)其他风险因素,如管理人/投资顾问在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相关监管机构中是否有被处罚的记录,以及其他可能的风险。
对于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
(2)产品信用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包括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3)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4)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5)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第六条 金融产品部按照本办法制定的评价方法对拟代销的产品进行评价,并给出其风险等级的评估结果,再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复核后,做出是否代销产品的初步决定。
第七条 对金融产品评价的重点是产品是否依法发行;产品是否有明确的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投资方向、收益来源;产品设计是否透明清晰、是否与产品说明书的描述一致;产品资产是否单独托管和独立核算;是否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等。
第八条 对拟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评价及风险等级评估采取审慎原则。本《办法》赋予一些关键指标单指标否决权;即如果被评价的发行人或产品的某一关键指标达不到最低要求,则公司不得代销该产品。
第九条 如拟代销产品委托人并非依法设立,或监管指标达不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或金融产品并非依法发行的,公司不得代销该金融产品。
第一节 对产品发行人或管理人的评价
第十条 产品发行后,如所募集资金由发行人自行管理,则对产品发行人进行评价;如募集资金由发行人聘任另外的管理人管理,则对管理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对产品发行人和管理人评价的维度包括管理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人力资源状况、绩效和过程的控制能力等。
第十二条 针对不同类别的委托人,金融产品部根据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和禁止类事项进行评估和区分,建立黑名单制度。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应当加入代销产品黑名单:
(1)委托人近两年发行的产品曾发生违约或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风险事件;
(2)基金业协会上公告的黑名单中的委托人;
(3)基金业协会上两年内收到纪律处分的委托人;
(4)对我司代销过程中有违反约定等失信行为的委托人,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其列入黑名单。
黑名单中委托人的产品我公司不予代销。在代销金融产品的全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情况的委托人,进行引入工作的产品经理或相关人员有义务将该委托人情况报金融产品部,金融产品部指定专人维护黑名单。黑名单中的委托人每两年需进行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将其调出黑名单。
对信托公司的评价
第十三条 对信托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由净资本、净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四个指标组成。
第十四条 净资本及净资本比率是金融机构监管中最重要的指标,充足的净资本和净资本比率意味着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且能保持必要的流动性,能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因此,对信托公司的评价赋予净资本及净资本比率最高的权重。
第十五条 委托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和净资本比率必须达到监管要求,即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否则不能代销其发行的产品。评价原则为净资本和净资本比率高者为优。
第十六条 在信托公司遇到困境时,国有和国有控股性质的信托公司更容易得到政府帮助,在对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时应适当体现。
第十七条 对信托公司人力资源状况的评价主要考虑高管及管理层的专业能力,由初审委员会成员根据相关资料评分。
第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绩效的评价由近三年平均的利润规模和近三年平均的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组成。评价依据为两个指标相对于行业的排名,原则为指标高者为优。
第十九条 对信托公司过程控制能力的评价由业务控制能力和合规管理两项指标构成。业务控制能力主要考察其发行的产品是否发生过违约或潜在的违约事件,是否因业务过程控制不当发生过重大损失;合规管理主要考察其近两年是否因合规问题遭受过监管部门处罚。如有上述事件发生,则说明其业务控制能力和合规管理存在较大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项评价指标的评分基准及权重参照表1进行。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到对信托公司的评价得分。
表1 对信托公司的评价指标的评分方法及权重
评价 维度 |
评价 指标 |
指标 权重 |
评分基准 (评估人可根据基准适当增减) |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
(1)净资本 |
20% |
净资本小于2亿元,不得代销该公司的产品。 2亿<净资本≦5亿元,60分 5亿<净资本≦10亿元,70分 10亿<净资本≦20亿元,80分 20亿<净资本≦40亿元,90分 40亿<净资本,100分 |
(2)净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 |
20%
|
该比率小于100%,不得代销该公司的产品。 100%<比率≦125%,60分 125%<比率≦150%,70分 150%<比率≦175%,80分 175%<比率≦200%,90分 200%<比率,100分 |
|
(3)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 |
10%
|
该比率小于40%,不得代销该公司的产品。 40%<比率≦60%,60分 60%<比率≦70%,70分 70%<比率≦80%,80分 80%<比率≦90%,90分 90%<比率,100分 |
|
(4)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
10%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100分 非国有企业,75分 |
|
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
(5)高管及管理层的专业能力 |
5% |
定性指标,由初审委员会成员根据相关资料评分,评分范围为60-100分。
|
公司的绩效 |
(6)近三年平均的利润规模排名 |
10% |
排名在后25%,60分 排名高于后25%,低于中间值,70分 排名高于中间值,低于前25%,80分 排名在前25%,100分 |
(7)近三年平均的利润增长率排名 |
5% |
||
公司的过程的控制能力 |
(8)业务控制 |
10% |
如公司近两年发行的产品曾发生过违约事件,该指标得分为0,如发生过潜在的违约事件或因业务过程控制不当发生过重大损失,该指标得分为50分,无上述事件发生,得分为100分。 |
(9)合规管理 |
10% |
公司近两年因合规问题遭受过监管部门处罚,得分为50,否则为100。 |
|
综合得分 |
各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 |
对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的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包括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及其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私募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等,为产品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产品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公司代销产品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及其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产品管理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否则公司不得代销其管理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对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主要考虑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较高的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表明公司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依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的人力资源状况是其竞争力的核心,评价指标包括管理层的专业背景、管理层的稳定性和投资、研究团队的规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代销的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的管理层中必须至少包含一位有大资金投资经验的人员,其它人员也需要有金融从业背景。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层的稳定性主要从管理人成立以来核心决策人员是否明显变动,核心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融洽等方面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代销的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要有与产品规模相适应的投资和研究团队。
第二十八条 对已有产品发行的管理人,其绩效按其已发产品的业绩表现衡量。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产品的业绩表现与产品投资经理的投资能力密切相关,应通过历史业绩分析,对拟代销产品的投资经理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对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的业务过程控制能力主要从其是否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发行的产品是否发生过重大风险事件的角度评价。
第三十一条 各项评价指标的评分基准及权重参照表2进行。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到对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的评价得分。
第三十二条 对委托人的评估应当考虑委托人综合水平,如果委托人有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可在委托人基础得分的基础上加上2分。如果委托人具有以下因素的在委托人基本信息得分的基础上减2分,符合多种情况的累计减分:
(1)成立不满一年;
(2)治理结构不完整;
(3)管理基金规模不足1亿元的;
(4)投研团队稳定性较差;
(5)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存在不依照制度执行的情况;
(6)不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
(7)从业人员存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
(8)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较差。
表2 对证券和期货投资产品管理人评价指标的评分方法及权重
评价 维度 |
评价 指标 |
指标 权重 |
(评估人可根据基准适当增减) |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
(1)注册资本 |
15% |
发行人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需达到1000万以上,否则不得代销该公司的产品。 1000-5000万(不含),40分;5000万-1亿(不含),50分;1亿-5亿(不含),60分;5亿-20亿(不含),70分;20亿-50亿(不含),80分;50亿-100亿(不含),90分;100亿以上,100分。 |
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
(2)管理层的专业背景 |
10% |
管理层中必须至少包含一位有大资金投资经验的人员。只要有一位人员管理过大资金投资,可获得60分,评分者可根据其它人员的专业背景加分。 |
(3)管理层的稳定性 |
10% |
由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资料主观评分。分值区间为50-100分。 |
|
(4)研究团队 |
10% |
人数<5人,40分;5≦人数<10人,60分;10≦人数<20人,70分;20≦人数<40人,80分;40≦人数,90-100分 |
|
公司的绩效 |
(5)已发产品的市场表现 |
20% |
用产品近两年业绩的市场排名评分。 排名在后25%,40分; 排名高于后25%,低于中间值,50分; 排名高于中间值,低于前25%,75分; 排名在前25%,90-100分。 有两个或以上产品,按其平均分计算。 没有历史业绩的将权重加至指标(7)。 |
(6)拟代销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绩效 |
25% |
用其最近两年管理产品的Jensen指数在同类产品中的排名衡量。 排名在后25%,40分; 排名高于后25%,低于中间值,50分; 排名高于中间值,低于前25%,75分;。 排名在前25%,90-100分。 无历史数据参照,但市场认可的投资经理人可由评估人自行评分。 |
|
业务过程控制能力 |
(7)业务控制 |
10% |
如果发行的产品最近两年发生过重大风险事件,得分为50分,否则为90分。 |
综合得分 |
各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 |
对其它金融产品发行人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委托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机构,其监管指标必须达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暂不代销信用社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五条 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评价指标包括机构在银行体系中的重要性、经营过程接受市场监督的程度(以是否上市衡量)以及发行金融产品业务中的业务控制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各项评价指标的评分基准及权重参照表3进行。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到对发行人的评价得分。
表3 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的评分方法及权重
评价指标 |
指标权重 |
评分基准 (评估人可根据基准适当增减) |
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 |
50% |
全国性大型银行100分; 全国性中小银行75分; 地区性商业银行50分; |
是否已经上市 |
25% |
已上市为100分 未上市60分 |
业务过程控制能力 |
25% |
如果发行的产品最近两年发生过重大风险事件,得分为50分,否则为90分。 |
综合得分 |
各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 |
第三十七条 对保险公司的评价参照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评价进行。
第二节 金融产品自身因素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对于境外发行或交易的产品,对境外发行或交易的产品评分为0分,对于非境外发行或交易的产品,该指标评分为100分。
第三十九条 金融产品的期限、锁定期对产品的影响归入在对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中的流动性特征及投资者出售产品的费用或可能的损失两个因素的评估中进行。如产品条款中有提前终止条款,则考虑终止条件是否有利于投资人进行;如对投资人有利,则以80分为基准,根据终止条款有利于投资人的程度加分;如对投资人不利,则以80分为基准,根据终止条款不利于投资人的程度减分;如产品条款中没有提前终止条款,该指标基准得分为80分。
第四十条 产品的投资安排因素根据产品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的限定等进行评估。具体评分方法为:完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产品,基准得分100分;完全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产品,基准得分75分;完全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且限定集中持股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20%的产品,基准得分50分,如产品可能集中持股,则基准得分为30分;完全以未上市公司股票(必须限定集中持股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20%)、或完全以非证券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为投资对象或产品投资范围中涉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产品,基准得分30分;对以其它证券资产为投资对象的产品,按照投资对象的金融属性,参照上述基准评分。如产品投资范围中涉及上述多种资产,则以上述评分基准为基础,根据其投资各类资产的比例限制,按照审慎原则,加权平均得到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于以证券或期货投资为主的产品,其基础资产的状况以货币市场工具基准得分100分;债券基准得分75分;上市公司股票基准得分50分为基准,按资产比例加权评分;如资产中有金融衍生品,则基准得分30分;对于以非证券或金融衍生品以外的其它资产为投资对象的产品,则以50分为基准,并根据对产品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情况,适当增减后得分,但最高得分不得高于60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于以证券或期货投资为主的产品,若产品未分级,其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状况因素的评估按照对其基础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若产品分优先和劣后级,则优先级份额该项指标的评估以90分为基准,劣后级份额该项指标的评估以60分为基准,结合劣后级对优先级的保障程度进行评分。同一产品中优先级和劣后级,该指标的得分合计需为150分。
第四十三条 对于信托公司发行的融资类金融产品,需要有充足的抵押物或担保人做担保能。产品没有充足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担保,不能代销该产品。抵押物的充足性以抵押物的打折比率、是否有抵押物的补足和处置条款衡量。抵押物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以满足极端情形下处置抵押物的需要。原则上,对于以一篮子股票做抵押物的产品,抵押物打折比率(融资额/抵押物市场价值)不得高于65%,且必须有抵押物补足或处置条款。评分基准为打折比率为60%时,得分为60分,打折比率每降低10%,得分增加10分,最高位100分。对单个股票作抵押的产品,打折比率不得高于50%。评分基准为打折比率为50%时,得分为50分,打折比率每降低10%,得分增加10分,最高位100分。以其它资产作抵押或由第三方做担保的,评分由评估人根据相关材料提供的内容自行评分,且最高分不得超过75分。
第四十四条 对于以其它资产为投资对象的产品,其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状况因素的评估,则以60分为基准,并根据对产品的尽职调查情况,适当增减后得分,但最高得分不得高于75分。
第四十五条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从产品目标年化收益的稳定性、产品的流动性和产品可能遭受的市场风险或收益率的波动性方面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根据产品的目标年化收益特征,将产品分为货币市场产品,固定收益产品和浮动收益产品。
第四十七条 产品的流动性分为高、中、低三等,原则上流动性高的产品得分更高。
(1)流动性高的产品是指产品可以随时赎回或者可以通过场内交易市场交易的产品;
(2)流动性中等的产品是指产品不可以随时赎回或者通过场内交易市场交易,但产品存续期在180天(含180天)以内、或者申购赎回开放期在180天以内、或者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交易的产品;
(3)流动性低的产品是指产品存续期在180天以上、同时申购赎回开放期在180天以上并且不能柜台交易市场交易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 未分级的固定收益产品可能遭受的市场风险以产品投资组合中投资标的组合平均的剩余期限评估,平均剩余期限短的产品得分更高。投资者一直持有到期的产品,本质上也会遭受市场风险,也需要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分级的固定收益产品中,优先级份额可能遭受的市场风险远低于劣后份额,评分中应充分考虑。
第五十条 浮动收益产品的市场风险以其收益率波动性相对于沪深300指数收益率的波动性评估。原则上,波动率低的产品得分更高。
第五十一条 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综合评分的方法为,以表4中的评分标准为基准,并根据评估人的具体判断适当予以增减。
表4 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评分基准
产品的 收益特征 |
产品的市场风险特征 |
产品的流动性 |
|||
高 |
中 |
低 |
|||
货币市场 产品 |
100 |
||||
固定收益 产品 |
未分级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标的组合平均的剩余期限 |
1年以下 |
95 |
80 |
60 |
1年(含1年)以上,3年以下 |
85 |
70 |
50 |
||
3年(含1年)以上,5年以下 |
75 |
60 |
40 |
||
5年(含1年)以上 |
65 |
50 |
30 |
||
分级产品中目标年化收益稳定的优先份额(以平均剩余期限3年为例) |
90 |
75 |
55 |
||
分级产品中的劣后份额(以平均剩余期限3年为例) |
55 |
40 |
25 |
||
浮动收益 产品 |
目标年化收益波动率接近沪深300指数的波动率 |
50 |
35 |
15 |
|
目标年化收益波动率明显高于沪深300指数的波动率 |
35 |
20 |
0 |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的成本、费用或可能的损失根据产品的管理费用、申购赎回费用、产品赎回或出售时相对于产品净值是否会有贴水等因素确定。如产品管理费用、申购赎回费用为市场平均水平,且产品赎回或出售时按净值交易,则产品该项指标的评分基准为90分;如产品管理费用、申购赎回费用为市场平均水平,但产品赎回或出售时相当于净值折价交易,则产品该项指标的评分基准为75分。评估人以此为基准,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产品该项评估因素的得分。
第五十三条 对于产品存在的其它风险因素,评估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分。
第三章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重点因素的评估
第五十四条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1)金融衍生产品;
(2)结构化产品;
(3)信贷挂钩票据;
(4)股票挂钩票据;
(5)合成金融工具;
(6)资产支持证券;
(7)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8)债务抵押证券;
(9)其他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五十五条 对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定价难易程度的评估以分级债券基金为参照标准进行。当产品结构的复杂程度与分级债券基金相当时,产品结构的基准得分为70分;当产品的结构比分级债券基金的结构复杂时,评估人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的程度进行减分;当产品结构的复杂程度低于分级债券基金时,评估人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的程度进行加分。当产品定价的难易程度与分级债券基金相当时,产品定价方式的基准得分为70分;当产品定价的难易程度比分级债券基金高时,评估人根据产品定价的难易程度进行减分;当产品定价的难易程度低于分级债券基金的时,评估人根据产品定价的难易程度进行加分。将产品结构与定价方式的得分平均后得到产品的结构和定价方式因素得分。
第五十六条 评估产品的信用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因素时,对产品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经验和声誉的评估在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中已进行评估。本条款的信用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指对手方或有关参照实体的信用状况、经验和声誉。当产品为证券投资产品时,由于对手方风险较小,因此以95分为基准进行评分;当产品以非证券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或实体为投资对象时,则以50分为基准,并根据对产品基础资产或投资实体的尽职调查情况,适当增减后得分,但最高得分不得高于75分。
第五十七条 对客户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或客户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超过本金的产品,公司暂不代销。
第五十八条 当产品未设定止损条款时,对客户可能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因素的评估以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详见表4)评分为基准,并根据评分人对产品最大损失的经验判断适当予以加减分。当产品设定有止损条款时,以投资人最高本金损失25%时得分75分为基准,由评分人根据止损条款的具体设定和经验判断适当予以加减分。
第五十九条 对产品杠杆因素的评估方法如下:
(1)当产品不存在杠杆时,该项因素的评分等同于其风险收益特征评分。
(2)当产品存在杠杆且不分级时,该项因素的评分以其风险收益特征评分为基础,按照每增加0.3倍杠杆扣减10分评分,最低评分为0分。
(3) 当产品的杠杆由产品分级导致且不存在其他杠杆时,以产品优先份额与劣后份额之比为7:3时,该因素评分为其风险收益特征评分为基准,按照优先份额比重每增加10%,优先份额和劣后份额评分都减10分;优先份额比重每减少10%,优先份额和劣后份额评分都增加5分进行评分。优先份额最低评分不低于产品未分级时的风险收益特征评分,劣后份额最高评分不高于产品未分级时的风险收益特征评分。
(4)当产品分级且存在外部杠杆时,先根据条款(3)对分级导致的杠杆进行评分;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每增加0.3倍外部杠杆扣减10分评分,最低评分为0分。
第六十条 根据适当性管理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应当审慎评估。对于所代销的金融产品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损失的可能性,也应当审慎评估。因此,对于符合以上所述的基金产品以60分为基准,适当增减后得分,但最高得分不得高于80分。
第六十一条 当产品存在的其它重大风险因素时,评估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分。如风险因素难以评估并可能导致投资人遭受严重损失,则公司暂不代销该产品。
第四章 产品总体的风险评估
第六十二条 在不代销非依法发行的产品和要求客户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的产品的前提下,各项风险评估因素中,对产品发行人(含发行人的经验、声誉和信用状况)、投资安排、基础资产的状况、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产品信用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产品的杠杆率、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赋予较高的风险评估权重。
第六十三条 对于分级的金融产品,其优先份额和劣后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其它金融产品有较大差异,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时各项评估因素的风险权重单独设计。
第六十四条 对于一般的金融产品,将其各评估因素的得分按表5中的权重加权平均后,得到产品总体的风险评估得分;对于复杂金融产品中未分级的产品,将其各评估因素的得分按表6中的权重1加权平均后,得到产品总体的风险评估得分;对于复杂金融产品中分级的产品,将其各评估因素的得分按表6中的权重2加权平均后,得到产品总体的风险评估得分。
第六十五条 对产品风险等级的评定分为R1、R2、R3、R4和R5。评估分数大于等于9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1;评估分数大于等于80分,低于9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2;评估分数大于等于70分,低于8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3;评估分数大于等于62分,低于7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4;评估分数低于62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5。
第六十六条 产品的风险评估得分低于35分时,公司暂不代销。
表5:一般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
产品或服务名称及编号 |
|
|||
提请评估产品或服务的部门 |
|
|||
产品或服务是否由本公司开发 |
o 是,开发部门为【 】 o 否,系代销【机构名称】提供的产品 |
|||
是否为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
o 否 |
|||
|
金融产品一般评估因素 |
评分说明 |
权重 |
得分 |
评估因素 |
1. 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
根据表1-3的结果评分。 |
15% |
|
2. 是否为境外发行或交易的产品: |
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 |
2% |
|
|
2. 是否依法发行或提供: |
必须为依法提供,否则不予代销。 |
|
||
3. 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评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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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安排(包括产品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
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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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础资产的状况: |
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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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关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状况: |
根据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的规定评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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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风险收益特征(包括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目标年化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
以表4中的评分标准为基准,并根据评估人的具体判断适当予以增减。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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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或可能的损失: |
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评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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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风险因素: |
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评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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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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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代销其他机构开发的产品,请列明产品发行人、提供者的经验和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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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估与复核的部门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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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
经评估,本产品的风险等级为: o R1 o R2 o R3 o R4 o R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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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
经评估,本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如下: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适用于普通投资者): o C1风险承受能力 o C2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 o C3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 o C4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 o C5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
客户拟投资期限: o 短期 0-1年(含1年) o 中期1-5年(含5年) o 长期5年以上
客户投资品种: |
注:对产品各评估因素及产品总体风险的评分采取百分制。将对各评估要素的评分按表中权重加权平均后得到产品总体的风险评估分。评估分数大于等于9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1;评估分数大于等于80分,低于9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2;评估分数大于等于70分,低于8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3;评估分数大于等于62分,低于7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4;评估分数低于62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5。
表6:复杂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
产品或服务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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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评估产品或服务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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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是否由本公司开发 |
o 是,开发部门为【 】 o 否,系代销【机构名称】提供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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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
o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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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因素 |
评估因素 |
评分说明 |
权重1 (产品未分级) |
权重2 (产品分级) |
得分 |
金融产品一般评估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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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
根据表1-3的结果评分。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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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为境外发行或交易的产品: |
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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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依法发行或提供: |
必须为依法提供,否则不予代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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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评分。 |
1% |
1% |
|
|
4. 投资安排(包括产品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
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分。 |
10% |
5% |
|
|
5. 基础资产的状况: |
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分。 |
15% |
5% |
|
|
6. 有关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状况: |
根据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的规定评分。 |
10% |
10% |
|
|
7. 风险收益特征(包括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目标年化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
以表4中的评分标准为基准,并根据评估人的具体判断适当予以增减。 |
20% |
20% |
|
|
8. 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或可能的损失: |
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评分。 |
2% |
2% |
|
|
9. 其他风险因素: |
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评分。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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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重点评估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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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 |
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分。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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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的信用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包括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实体的信用状况、经验、声誉等): |
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评分。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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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
根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评分。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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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客户可能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
根据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评分。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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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品是否存在杠杆,如是,杠杆率如何: |
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评分。 |
6%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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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否无公开交易市场;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
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评分。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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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
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评分。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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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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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代销其他机构开发的产品,请列明产品发行人、提供者的经验和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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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估与复核的部门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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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
经评估,本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为: o R1 o R2 o R3 o R4 o R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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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
经评估,本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如下: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适用于普通投资者): o C1风险承受能力 o C2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 o C3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 o C4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 o C5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
客户拟投资期限: o 短期 0-1年(含1年) o 中期1-5年(含5年) o 长期5年以上
客户投资品种 |
注:对产品各评估因素及产品总体风险的评分采取百分制。将对各评估要素的评分按表中权重加权平均后得到产品总体的风险评估分。评估分数大于等于9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1;评估分数大于等于80分,低于9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2;评估分数大于等于70分,低于8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3;评估分数大于等于62分,低于70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4;评估分数低于62分,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为R5。
第六十七条 产品销售委员会根据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简单多数原则,做出是否代销金融产品的初步决定。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六十八条 金融产品部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和是否代销的初步决定,要形成书面报告,交公司产品销售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核。在公司产品销售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代销产品。
第六十九条 金融产品部对产品的评分结果及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要留档备查。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金融产品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自总办会批准起实施,同时,原《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价及风险等级评定办法》废除。
附件:
3-1: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docx